快樂社區的規約內容解決以下常見的公寓大廈管理問題:
快樂社區規約
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全體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之居住環境,特依公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規約。凡本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皆具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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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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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五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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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依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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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如有異動,取得資格者應於出席會議時出具相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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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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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區分所有權人之本公寓大廈住戶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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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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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提案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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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惟對於未通過審核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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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委員會須以書面說明並公佈提案未送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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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會議表決之原因。但超過二名委員或五名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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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以上之連署提案,得不經管理委員會審核,逕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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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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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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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法定數額者,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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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得就同一議案於三十日內重新召集會議;其會議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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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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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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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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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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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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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委員會之改選準用前款規定。
第二條
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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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任委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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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財務委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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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察委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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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委員二名。
上述委員共計五名。
第三條
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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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已進住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同居親屬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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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與監察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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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委員由各樓層推選一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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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有意擔任管理委員者,須提供該區分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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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寓大廈中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意願擔任管理委員者不足管理委員人數時,於具備資格且未曾擔任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住戶依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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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順序擔任管理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任職時,得繳交公共基金新台幣三千元,代替該任期擔任管理委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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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管理委員之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任委員亦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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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
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或遷出公
寓大廈者。
〈二〉
監察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資格者。
第四條
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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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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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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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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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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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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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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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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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五條
管理委員之職掌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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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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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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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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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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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
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將規約、會議記錄、使
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保管與管理服務人之
委任、僱傭及監督等職務委託他人執行。
五、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職務委託其他
委員處理。
六、監察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七、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
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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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任委員應每一至三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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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二名以上委員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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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開時,主任委員應於一週內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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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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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委員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參加,其討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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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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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內容。
第七條
公共基金之設置
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須按月繳納管理費作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其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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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支付公寓大廈公共水費、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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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付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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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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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使用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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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支付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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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產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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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支付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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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支付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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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支付因公寓大廈公共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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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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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支付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之經常性管理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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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定期進行之計畫性修繕或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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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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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或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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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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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或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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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解散時,扣除各項公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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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後所剩餘之公共基金依所有權比例發還全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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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有權人。
第八條
公共基金之來源
四、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依本規約規定所須支付公寓大廈之
懲罰性違約金視同公共基金。
第九條
公寓大廈財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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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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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委員會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儲金帳戶。本公寓大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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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基金及管理費收取後,應立即存入本公寓大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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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憑證與帳簿。如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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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有權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不得加以拒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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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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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寓大廈發生緊急或特別狀況時,管理委員會得視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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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需要通過年度預算以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經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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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五、本公寓大廈發生緊急或特別狀況時,主任委員得視狀況需
要核准年度預算以外新台幣四萬元以下之經費支出。
第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變更、拆除本公寓大廈內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部分,須先會同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查驗,確認無安全顧慮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向管理委員會報備後始得進行施工。未完成報備程序而逕行施工者,須支付公寓大廈新台幣三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擅自變更本公寓大廈內建築物週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凸出型鐵窗、鋁窗、欄杆與廣告物者,須按月支付公寓大廈新台幣壹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二條 裝修與搬遷管制
二、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裝修前未向管理委員會繳交裝修與搬
遷保證金保證金者,須支付管理委員會新台幣二千元之懲
罰性違約金。經管理委員會以公告或書面通知後第三日起
仍未繳交者,須按日支付管理委員會新台幣一千元之懲罰
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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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修或搬遷所造成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損壞,由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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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人或住戶於裝修或搬遷完成後二日內自行修理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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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逾期未修復者,由管理委員會派人執行,其所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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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切費用及行政手續費新台幣二千元由該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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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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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裝修或搬遷所造成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髒亂或任意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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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與剩餘建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裝修或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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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當日自行復原或清除。逾期未清除復原者,由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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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派人執行,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及行政手續費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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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二千元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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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進行室內裝修時,因遮蔽、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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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損壞消除偵測器致使公寓大廈消防系統無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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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其所繳交之裝修與搬遷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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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大樓裝修與搬遷管理辦法為本規約之一部份。
第十三條
本公寓大廈住戶裝設外牆廣告招牌時,須繳交新台幣三萬元保證金於廣告招牌拆除時無息退還,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1、騎樓簷下不得設置懸掛型招牌
2、不得裝設閃爍式招牌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本條規定,經管理委員會書面通知區分所有權人後一個月內未改善者,區分所有權人須按違規天數支付公寓大廈每日新台幣二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四條
以物品佔用公寓大廈公共通道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須按佔用天數支付公寓大廈每日新台幣二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五條
佔用公寓大廈公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須按佔用天數支付公寓大廈每日新台幣一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下列情形者,須按發生次數支付公寓大廈新台幣三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一、佔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所有或合法使用車位者。
二、佔用地下室共有部分及公共行車通道者。
三、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
、振動者。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約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除本規約另有明確規定者外,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支付公寓大廈新台幣一萬元以下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之一切損失。
第十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項規定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按本規約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規情形未獲改善,管理委員會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依本規約規定須繳納懲罰性違約金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須於公寓大廈公告或書面通知後;次期管理費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未按期或按金額繳納者,另須自次月一日起,每超過一個月繳納新台幣五百元之滯納金。
第二十條
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決議應依本規約繳交懲罰性違約金時,須具備相片或錄影帶等物證,並有二戶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為見證人;無具體物證時,須有四戶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為見證人。決議確立後七日內以公告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管理委員會須保留見證人身份秘密,不得透露有關見證人之任何資料。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對管理委員會所決議其應繳交懲罰性違約金之理由不服時,得於七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覆。管理委員會若未採納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提出之申覆理由,應以書面方式回覆當事人,並匯集相關資料、物證及當事人申覆理由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當事人應繳交懲罰性違約金之理由成立時,當事人須繳交懲罰性違約金及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依法對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進行催告、通報主管機關、訴訟所發生之一切費用,除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不予處分外,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規約未規定之公寓大廈公共事務,應依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基準書之規定辦理。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基準書之制定、修改得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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